2007年7月26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增值税发票能否作合同依据?

  马先生问:
  今年年初,我公司与一家企业发生货款买卖关系,但是双方当时只是作了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在双方因故发生纠纷。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我司与该企业有买卖关系的情况下,能否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

  本报作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我们认为,增值税发票虽然不是双方的书面合同,但是可以考虑把增值税发票作为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依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的,则其有责任提供异议之证据。